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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3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30號

上訴人
隆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信龍
被上訴人
劉寶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隆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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