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342號原 告 劉軒達即雷羽設計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亦翔即神風空調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