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360號原 告 尚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駿 訴訟代理人 吳東展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騰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2,000元 ,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