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惟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上開裁定於108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迄未補費,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昱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