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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59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宗明
被告
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景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自民國106年2月24日起至新北地院106司執月字第18207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下同)326,236元及自民國104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訴訟費用1,000 元、執行費用3,716 元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林OO每月支領之勞務酬勞3 分之1 給付原告;嗣於107 年5月22日提出民事更正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0,0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後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9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20600 號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對訴外人即債務人林OO強制執行,又原告獲悉訴外人林OO任職於被告公司,遂向鈞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林OO對被告公司每月三分之一之薪資債權,並經鈞院執行處以106 年度司執月字第18207 號案件先後核發薪資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在案。詎料自106 年3 月起,被告公司未遵循移轉命令給付原告,經屢次聯繫,均置之不理。訴外人林OO每月薪資11,000元,其三分之一即3,667 元,被告應自106 年3 月至7 月起扣薪並按月給付3,667 元,共計18,335元(計算式:3,667 元x5月=18,335 元)予原告;106 年8 月起則因有其餘債權人參與分配,原告仍應按如附表一、二所示移轉比例,於106年8 月至11月間,給付原告5,295 元(計算式:3,667 元x4月x0 .361=5,295 ,元以下四捨五入);於106 年12月至107 年5 月間,應給付原告6,403 元(計算式:3,667 元x6月x0 .291=6,40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共計30,033元,而被告公司於107 年7 月9 日已匯款1,7112元予原告,迄今尚有12,921元未為給付。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9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稱:訴外人林OO仍任職被告公司,其月薪為11,000元,對被告公司自106 年2 月24日起應按月給付原告訴外人林OO薪資三分之一即3,667 元乙節無意見。訴外人林OO的薪資有很多家公司在分配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訴外人林OO積欠原告債務未還,原告因而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林OO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本院核發移轉命令等情,業據提出106年司執字第18027號扣押命令、移轉命令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司執字第18027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案卷查閱無訛,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正。而被告對於認定訴外人林OO仍任職被告公司,其薪資為11,000元等情均不爭執。經查:

(一)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起訴請求該第三人給付。

(二)原告對於訴外人林OO之債權,業經聲請本院對其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核發薪資移轉命令,業如前述。是林OO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業已移轉於原告,被告公司未依本院移轉命令為給付,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自得逕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

(三)訴外人林OO每月薪資為11,000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本件原告請求以每月11,000元薪資為基礎,計算被告應給付之扣押款,自屬有據。又訴外人林OO之薪資因有其餘債權人參與分配,故106 年8 月起僅按如附表一、二所示債權比例移轉予原告,此有本院106 年8 月4 日、106年12月7 日新北院霞106 司執月字第18207 號執行命令在卷可憑,是原告自106 年3 月至7 月間取得之薪資債權為18,335元(計算式:3,667 元x5月=18,335 元);於106年8 月至11月間取得之薪資債權為5,295 元(計算式:3,667 元x4月x0 .361=5,295 ,元以下四捨五入);於106年12月至107 年5 月間取得之薪資債權為6,403 元(計算式:3,667 元x6月x0 .291=6,40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30,033元(計算式:18,335元+5,295元+6,403元=30,033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17,112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12,921元(計算式:30,033元-17,112 元=12,921 元)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921元,應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強制執行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9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案號                        │106年司執字第18207號    月股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執行費(新 │計息債權  │利息、違約│移轉比例  │
│          │          │新臺幣/元)│臺幣/元)  │本金(新臺 │金起算日期│          │
│          │          │          │優先受償  │幣/元)    │          │          │
├─────┼─────┼─────┼─────┼─────┼─────┼─────┤
│1         │裕融企業股│   326,236│        0 │   326,236│自104年2月│     36.1%│
│          │份有限公司│          │          │          │16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20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2         │星展(台灣)│   186,309│     1,498│   186,309│自104年7月│     20.6%│
│          │商業銀行股│          │          │          │12日起至清│          │
│          │份有限公司│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3.56 │          │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3         │第一商業銀│    78,310│       946│    78,310│自104年3月│      8.7%│
│          │行股份有限│          │          │          │12日起至清│          │
│          │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5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4         │大眾商業銀│   313,465│     2,516│   313,465│自104年3月│     34.6%│
│          │行股份有限│          │          │          │17日起至清│          │
│          │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1.5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並自103年 │          │
│          │          │          │          │          │10月10日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月加計│          │
│          │          │          │          │          │新臺幣1,00│          │
│          │          │          │          │          │0元違約金 │          │
│          │          │          │          │          │。        │          │
└─────┴─────┴─────┴─────┴─────┴─────┴─────┘
附表二:
┌──────────────┬──────────────────────────┐
│案號                        │106年司執字第18207號    月股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執行費(新 │計息債權  │利息、違約│移轉比例  │
│          │          │新臺幣/元)│臺幣/元)  │本金(新臺 │金起算日期│          │
│          │          │          │優先受償  │幣/元)    │          │          │
├─────┼─────┼─────┼─────┼─────┼─────┼─────┤
│1         │裕融企業股│   326,236│         0│   326,236│自104年2月│     29.1%│
│          │份有限公司│          │          │          │16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20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2         │星展(台灣)│   186,309│     1,498│   186,309│自104年7月│     16.6%│
│          │商業銀行股│          │          │          │12日起至清│          │
│          │份有限公司│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3.56 │          │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3         │第一商業銀│    78,310│       946│    78,310│自104年3月│        7%│
│          │行股份有限│          │          │          │12日起至清│          │
│          │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5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4         │大眾商業銀│   313,465│     2,516│   313,465│自104年3月│       28%│
│          │行股份有限│          │          │          │17日起至清│          │
│          │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1.5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並自103年 │          │
│          │          │          │          │          │10月10日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月加計│          │
│          │          │          │          │          │新臺幣1,00│          │
│          │          │          │          │          │0元違約金 │          │
│          │          │          │          │          │。        │          │
├─────┼─────┼─────┼─────┼─────┼─────┼─────┤
│5         │遠東國際商│   215,588│     1,724│   215,588│自106年1月│     19.3%│
│          │業銀行股份│          │          │          │5日起至清 │          │
│          │有限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4.58 │          │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暨已計算│          │
│          │          │          │          │          │未受償利息│          │
│          │          │          │          │          │377,922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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