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59號
- 原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宗明
- 被告
- 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景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 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自民國106年2月24日起至新北地院106司執月字第18207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下同)326,236元及自民國104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訴訟費用1,000 元、執行費用3,716 元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林OO每月支領之勞務酬勞3 分之1 給付原告;嗣於107 年5月22日提出民事更正狀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0,0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後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9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20600 號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對訴外人即債務人林OO強制執行,又原告獲悉訴外人林OO任職於被告公司,遂向鈞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訴外人林OO對被告公司每月三分之一之薪資債權,並經鈞院執行處以106 年度司執月字第18207 號案件先後核發薪資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在案。詎料自106 年3 月起,被告公司未遵循移轉命令給付原告,經屢次聯繫,均置之不理。訴外人林OO每月薪資11,000元,其三分之一即3,667 元,被告應自106 年3 月至7 月起扣薪並按月給付3,667 元,共計18,335元(計算式:3,667 元x5月=18,335 元)予原告;106 年8 月起則因有其餘債權人參與分配,原告仍應按如附表一、二所示移轉比例,於106年8 月至11月間,給付原告5,295 元(計算式:3,667 元x4月x0 .361=5,295 ,元以下四捨五入);於106 年12月至107 年5 月間,應給付原告6,403 元(計算式:3,667 元x6月x0 .291=6,40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上共計30,033元,而被告公司於107 年7 月9 日已匯款1,7112元予原告,迄今尚有12,921元未為給付。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9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稱:訴外人林OO仍任職被告公司,其月薪為11,000元,對被告公司自106 年2 月24日起應按月給付原告訴外人林OO薪資三分之一即3,667 元乙節無意見。訴外人林OO的薪資有很多家公司在分配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訴外人林OO積欠原告債務未還,原告因而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林OO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本院核發移轉命令等情,業據提出106年司執字第18027號扣押命令、移轉命令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度司執字第18027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案卷查閱無訛,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正。而被告對於認定訴外人林OO仍任職被告公司,其薪資為11,000元等情均不爭執。經查:
(一)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起訴請求該第三人給付。
(二)原告對於訴外人林OO之債權,業經聲請本院對其薪資債權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核發薪資移轉命令,業如前述。是林OO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業已移轉於原告,被告公司未依本院移轉命令為給付,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自得逕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
(三)訴外人林OO每月薪資為11,000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本件原告請求以每月11,000元薪資為基礎,計算被告應給付之扣押款,自屬有據。又訴外人林OO之薪資因有其餘債權人參與分配,故106 年8 月起僅按如附表一、二所示債權比例移轉予原告,此有本院106 年8 月4 日、106年12月7 日新北院霞106 司執月字第18207 號執行命令在卷可憑,是原告自106 年3 月至7 月間取得之薪資債權為18,335元(計算式:3,667 元x5月=18,335 元);於106年8 月至11月間取得之薪資債權為5,295 元(計算式:3,667 元x4月x0 .361=5,295 ,元以下四捨五入);於106年12月至107 年5 月間取得之薪資債權為6,403 元(計算式:3,667 元x6月x0 .291=6,40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共計30,033元(計算式:18,335元+5,295元+6,403元=30,033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17,112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12,921元(計算式:30,033元-17,112 元=12,921 元)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921元,應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本於強制執行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9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案號 │106年司執字第18207號 月股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執行費(新 │計息債權 │利息、違約│移轉比例 │ │ │ │新臺幣/元)│臺幣/元) │本金(新臺 │金起算日期│ │ │ │ │ │優先受償 │幣/元) │ │ │ ├─────┼─────┼─────┼─────┼─────┼─────┼─────┤ │1 │裕融企業股│ 326,236│ 0 │ 326,236│自104年2月│ 36.1%│ │ │份有限公司│ │ │ │16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20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2 │星展(台灣)│ 186,309│ 1,498│ 186,309│自104年7月│ 20.6%│ │ │商業銀行股│ │ │ │12日起至清│ │ │ │份有限公司│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3.56 │ │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3 │第一商業銀│ 78,310│ 946│ 78,310│自104年3月│ 8.7%│ │ │行股份有限│ │ │ │12日起至清│ │ │ │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5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4 │大眾商業銀│ 313,465│ 2,516│ 313,465│自104年3月│ 34.6%│ │ │行股份有限│ │ │ │17日起至清│ │ │ │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1.5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並自103年 │ │ │ │ │ │ │ │10月10日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月加計│ │ │ │ │ │ │ │新臺幣1,00│ │ │ │ │ │ │ │0元違約金 │ │ │ │ │ │ │ │。 │ │ └─────┴─────┴─────┴─────┴─────┴─────┴─────┘ 附表二: ┌──────────────┬──────────────────────────┐ │案號 │106年司執字第18207號 月股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執行費(新 │計息債權 │利息、違約│移轉比例 │ │ │ │新臺幣/元)│臺幣/元) │本金(新臺 │金起算日期│ │ │ │ │ │優先受償 │幣/元) │ │ │ ├─────┼─────┼─────┼─────┼─────┼─────┼─────┤ │1 │裕融企業股│ 326,236│ 0│ 326,236│自104年2月│ 29.1%│ │ │份有限公司│ │ │ │16日起至清│ │ │ │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20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2 │星展(台灣)│ 186,309│ 1,498│ 186,309│自104年7月│ 16.6%│ │ │商業銀行股│ │ │ │12日起至清│ │ │ │份有限公司│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3.56 │ │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3 │第一商業銀│ 78,310│ 946│ 78,310│自104年3月│ 7%│ │ │行股份有限│ │ │ │12日起至清│ │ │ │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5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 │4 │大眾商業銀│ 313,465│ 2,516│ 313,465│自104年3月│ 28%│ │ │行股份有限│ │ │ │17日起至清│ │ │ │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1.5計│ │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並自103年 │ │ │ │ │ │ │ │10月10日起│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月加計│ │ │ │ │ │ │ │新臺幣1,00│ │ │ │ │ │ │ │0元違約金 │ │ │ │ │ │ │ │。 │ │ ├─────┼─────┼─────┼─────┼─────┼─────┼─────┤ │5 │遠東國際商│ 215,588│ 1,724│ 215,588│自106年1月│ 19.3%│ │ │業銀行股份│ │ │ │5日起至清 │ │ │ │有限公司 │ │ │ │償日止,按│ │ │ │ │ │ │ │週年利率百│ │ │ │ │ │ │ │分之14.58 │ │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暨已計算│ │ │ │ │ │ │ │未受償利息│ │ │ │ │ │ │ │377,922元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