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21號
- 原告
- 蕭隆裕
上上列原告與被告炫坤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炫坤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款規定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板簡字第1621號
上上列原告與被告炫坤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炫坤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款規定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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