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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李崇豪

  • 當事人
    蕭隆裕與被告炫坤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21號原   告 蕭隆裕 上上列原告與被告炫坤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炫坤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款規定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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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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