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21號原 告 蕭隆裕 上上列原告與被告炫坤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炫坤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款規定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