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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黃俊雯
  •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劉立清

  • 原告
    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盛維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32號原   告 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被   告 盛維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維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100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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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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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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