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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32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被告
盛維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維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100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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