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32號原 告 強達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被 告 盛維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維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100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