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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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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蔣月雲 住同上
設新北市○○區○○街0號1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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