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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
被告
采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月雲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美桂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
原告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
設新北市○○區○○街0號1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1月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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