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665號原 告 福璽景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環環 訴訟代理人 葉巧雯 被 告 森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芬 被 告 磊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韋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0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森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森澤公司)於民國107 年04月19日承攬原告所屬福璽景安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住戶室內裝修工程,委由被告磊基國際有限公司(下同磊基公司)運送室內裝修石材欲進入社區卸貨,被告磊基公司員工所駕駛貨車於進入停車場時,不慎撞損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裝設之德國進口電動飛梭門(下稱鐵捲門),造成該設備碰損無法使用。為免社區住戶及車輛無法進出,原告即通知原廠商盡速派員修繕讓設備暫時可以運作,再備料更新撞損部分,當下被告磊基公司之韋中行及謝秉勳先生承諾會負起撞損部分修繕費用。嗣經原廠商提報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被告卻以修繕費用過高,並質疑該停車場裝設之鐵捲門為非法定設備為由,欲排除負擔修繕費用之責。經原告提供原設計圖及說明後,被告又以設備缺失與人員管理缺失為由,要求與原告各負擔一半維修費用。惟該肇事原因為被告公司貨車司機進入車道時,未注意前方動態而撞損停車場之鐵捲門,被告規避應負責任,實無誠信可言。 (二)系爭社區停車場的鐵捲門是設定打開後30秒後會自動關起來,當天警衛有幫被告按開門,但是被告沒有在30秒的時間內進去,鐵捲門才自動下來。警衛都會跟裝潢公司講鐵捲門打開後30秒內要趕快進入,而且當天的警衛說有按延長。 (三)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 被告森澤公司有把承攬系爭社區住戶裝潢工程之一些設計工程發包給被告磊基公司,當天是被告磊基公司的貨車撞到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之鐵捲門。被告磊基公司之司機當天有跟警衛報備換證件要下去地下停車場載貨,有請警衛開鐵捲門,車子倒車後要轉進去地下停車場時,鐵捲門突然放下來,所以才撞到。因為是快速鐵捲門,所以降下來的速度很快,因此反應不及,貨車擋風玻璃撞到鐵捲門。當天被告磊基公司之司機通報警衛後到要開車進去地下停車場,根本沒有30秒的時間,所以不是原告之警衛疏失就是鐵捲門有問題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8 條第1 項及第18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而所謂過失,不僅指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即對於侵權行為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之情形,亦包括在內。 (二)原告雖主張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之鐵捲門設定打開30秒後會自動下降,當天已告知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惟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未於30秒的時間內進去,鐵捲門才自動下來,致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於進入停車場時不慎撞損鐵捲門等語,為被告所爭執,辯稱:當天司機換證件要下去地下停車場載貨,有請警衛開鐵捲門,車子倒車後要轉進去地下停車場時,鐵捲門突然放下來,因為是快速鐵捲門所以才撞到,根本沒有30秒的時間等語,查: 1、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所錄內容,略以: ⑴14時50分39秒有人外出請警衛開啟鐵捲門。 ⑵14時50分40秒被告的自小貨車停到警衛室前。 ⑶14時50分54秒有人走回自小貨車。 ⑷14時51分03秒被告自小貨車開始倒車。 ⑸14時51分12秒被告自小貨車倒車到停車場門口開始右轉欲進入停車場。 ⑹14時51分15秒停車場鐵捲門開始下降。 ⑺14時51分17秒被告自小貨車車頭碰撞停車場鐵捲門。 此有本院107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 2、綜上可知,原告之社區警衛於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向其換證件表示要開車下去停車場前,即因他人要外出而開啟鐵捲門,而其明知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正停放於警衛室前,換證後如要開車下至停車場,仍必須將貨車自警衛室前倒車到停車場入口前,再右轉進入停車場,該社區警衛竟未注意早已開啟之鐵捲門將屆至自動下降之時間,既未延長開啟時間,亦未提醒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距鐵捲門自動下降之時間已不及30秒,致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於倒車到停車場門口前開始右轉駛進停車場時,鐵捲門亦開始快速下降,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不及反應,車頭直接碰撞降下之鐵捲門;是依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於警衛室前開始倒車迄至停車場鐵捲門開始自動下降之時,僅有14秒,及自被告磊基公司之司機於停車場門口開始踩油門要右轉駛進停車場至鐵捲門開始快速下降而發生碰撞前,亦僅有3 至4 秒之不及反應時間,顯然被告磊基公司之貨車司機並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其對本件碰撞事故難認有過失,不成立侵權行為,洵堪認定,準此,被告磊基公司甚或森澤公司自亦無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可言。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社區鐵捲門之修復費用28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