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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9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原告
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原告
金澤潔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明達 住同上

      趙友林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翔玉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3,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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