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90號原 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原 告 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原 告 金澤潔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明達 住同上 趙友林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翔玉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3,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