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90號
- 原告
-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寶亮
- 原告
- 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寶亮
- 原告
- 金澤潔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寶亮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明達 住同上
趙友林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翔玉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3,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