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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呂安樂

  • 當事人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金澤潔淨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690號原   告 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原   告 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原   告 金澤潔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明達  住同上 趙友林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翔玉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3,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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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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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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