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18號原 告 銘鎮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郭瑞菊 被 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