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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黃俊雯
  • 法定代理人
    莊郭瑞菊、高大永

  • 原告
    銘鎮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18號原   告 銘鎮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郭瑞菊 被   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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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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