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826號
- 原告
- 蘇健明
- 被告
- 弘昌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稼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前於107年1月15日以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名義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含本件票款),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107年度板簡第479號)。
二、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已違反一事不再理(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自應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