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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
    林稼弘

  • 原告
    蘇健明
  • 被告
    弘昌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826號 原   告 蘇健明 被   告 弘昌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稼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前於107年1月15日以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名義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含本件票款),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107年度板簡第479號)。 二、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已違反一事不再理(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自應為不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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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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