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878號原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宗 訴訟代理人 劉欣慧 被 告 游顓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2,166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8月8日起,受僱於原告公司擔任業務專員,負責市場開發、產品銷售、向客戶收受貨款、商品退換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犯意,接續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款項或退貨商品後,並未依照規定全部繳回原告公司,反而利用此機會將附表所示之部分款項或商品予以侵占入己共計新臺幣(下同)422,166元。嗣於105 年12月7日,因被告無故曠職,經原告公司對帳後,而悉上情。被告既已不法侵害原告之權益,則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22,16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及商品予以侵占入己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審易字第408號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22,166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2,16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現金貨款 │支票貨款 │貨品價值 │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1 │御安藥局 │10,320元 │ │ │ ├──┼────────┼─────┼─────┼─────┤ │2 │小藥師藥局 │2,952元 │ │1,968元 │ ├──┼────────┼─────┼─────┼─────┤ │3 │123藥局 │37,732元 │ │18,280元 │ ├──┼────────┼─────┼─────┼─────┤ │4 │杏隆藥局 │1,608元 │ │ │ ├──┼────────┼─────┼─────┼─────┤ │5 │永康-中西 │ │8,700元 │1,056元 │ ├──┼────────┼─────┼─────┼─────┤ │6 │康元-中西藥局 │3,312元 │ │ │ ├──┼────────┼─────┼─────┼─────┤ │7 │德莘藥局 │ │77,600元 │ │ ├──┼────────┼─────┼─────┼─────┤ │8 │益生-建國 │ │ │1,176元 │ ├──┼────────┼─────┼─────┼─────┤ │9 │仁心藥局 │23,358元 │ │ │ ├──┼────────┼─────┼─────┼─────┤ │10 │合康大藥局 │ │57,000元 │6,120元 │ ├──┼────────┼─────┼─────┼─────┤ │11 │得安 │1,600元 │2,000元 │ │ ├──┼────────┼─────┼─────┼─────┤ │12 │博登得和 │2,052元 │ │4,176元 │ ├──┼────────┼─────┼─────┼─────┤ │13 │常安中西藥局 │6,558元 │ │ │ ├──┼────────┼─────┼─────┼─────┤ │14 │三越中和 │1,770元 │2,150元 │4元 │ ├──┼────────┼─────┼─────┼─────┤ │15 │藥安-中和 │7,464元 │ │ │ ├──┼────────┼─────┼─────┼─────┤ │16 │中和永成藥局 │2,772元 │ │7,764元 │ ├──┼────────┼─────┼─────┼─────┤ │17 │貓頭鷹 │14,250元 │ │11,712元 │ ├──┼────────┼─────┼─────┼─────┤ │18 │建祥-三和 │1,379元 │ │ │ ├──┼────────┼─────┼─────┼─────┤ │19 │禮隆藥局 │4,704元 │ │ │ ├──┼────────┼─────┼─────┼─────┤ │20 │聯鑫藥師藥局 │ │38,800元 │1,600元 │ ├──┼────────┼─────┼─────┼─────┤ │21 │康希藥局 │ │2,856元 │5,364元 │ ├──┼────────┼─────┼─────┼─────┤ │22 │可樂藥局 │588元 │ │ │ ├──┼────────┼─────┼─────┼─────┤ │23 │庭安藥局 │5,772元 │ │ │ ├──┼────────┼─────┼─────┼─────┤ │24 │蒲陽中西藥局 │1,176元 │ │ │ ├──┼────────┼─────┼─────┼─────┤ │25 │健業新莊 │12,414元 │ │ │ ├──┼────────┼─────┼─────┼─────┤ │26 │健業昌平 │7,080元 │ │396元 │ ├──┼────────┼─────┼─────┼─────┤ │27 │華特泰山 │450元 │ │2,520元 │ ├──┼────────┼─────┼─────┼─────┤ │28 │愛健康中興 │3,300元 │ │3,060元 │ ├──┼────────┼─────┼─────┼─────┤ │29 │原告公司手機 │ │ │5,253元 │ ├──┼────────┼─────┼─────┼─────┤ │30 │原告公司產品 │ │ │1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