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59號原 告 張秀美 訴訟代理人 徐晉懋 上列原告與被告忻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