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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張秀美
訴訟代理人
徐晉懋

上列原告與被告忻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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