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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6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益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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