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61號
- 原告
- 益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