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61號原 告 益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參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