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032號 原 告 領航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銀樑 被 告 羅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被告據以聲請鈞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7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即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7年8月 6日處理有關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債務 ,惟原告已清償,並無積欠被告任何款項,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明鈞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義 之執行力為目的,如執行程序尚未開始,即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自不得提起本訴。查本件被告持新北市政府於107 年8月6日處理有關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向本院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且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7年度勞執字第 87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7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經核屬實。惟 被告僅係取得准予強制執行裁定,而尚未聲請強制執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即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自無訴之利益。從而,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勞執字第87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程 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