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33號原 告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怡如 高嘉成 被 告 祐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宜 訴訟代理人 羅吳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丞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83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