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訴訟代理人
劉怡如
訴訟代理人
高嘉成
被告
祐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宜
訴訟代理人
羅吳金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丞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83元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