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33號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上訴人 即 被 告 祐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書 記 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