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39號原 告 江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烽曜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烽曜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二、應為之聲明(請求賠償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