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周佳琳
- 原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鄭宇祥、鄭月英即第一當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77號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鄭義勳 吳世璋 被 告 鄭宇祥 被 告 鄭月英即第一當舖 訴訟代理人 陳財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1 月3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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