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
- 原告
- 張耀民
- 原告
-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4,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