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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張耀民
原告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4,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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