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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 原告
    張耀民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原   告 張耀民 原   告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4,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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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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