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
- 上訴人
- 張耀民
- 上訴人
-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珍儀、翔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之範圍為據。其中
⑴上訴人張耀民與被上訴人李珍儀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⑵上訴人老日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珍儀及翔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部分,上訴利益為454,1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