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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 上訴人
    張耀民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上 訴 人 張耀民 上 訴 人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珍儀、翔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請求廢棄原審判決之範圍為據。其中⑴上訴人張耀民與被上訴人李珍儀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⑵上訴人老日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珍儀及翔祐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部分,上訴利益為454,1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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