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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黃俊雯

  • 當事人
    齊佳科技有限公司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112號原   告 齊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至偉 被   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27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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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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