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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1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齊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至偉
被告
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合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27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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