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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7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卓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春富
訴訟代理人
卓家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銪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

零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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