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71號
- 上訴人
- 卓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春富
- 訴訟代理人
- 卓家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銪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
零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