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73號
- 原告
- 利美蔬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利
- 被告
- 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牛秉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牛秉遠為被告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沈志展,嗣於民國107 年10月2 日變更為牛秉遠,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