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2336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謝勝偉 王乙樺 複代理人 葉道政 被 告 白斯榕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23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洪行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25日18時6分許, 駕駛車號號碼ADD-9026號車輛,行經新北市○○區○○○街00號時,因駕駛不慎,而與原告所承保、林明智所有並由其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致原告承保車輛受有損害,按民法第191條之2之規定,被告使用汽車加損害於原告所承保之汽車,致使原告財產上受有損害,至為明確。該受損車輛經道寬汽車材料有限公司備料並送交台隆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修復,工資費用40620元、烤漆費用72349元、零件費用98464元、為修費用總計211433元。原告本 於保險責任已賠付修理費用,並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 定取得代位求償權利,向被告請求已賠付之修理費用211433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 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並提出行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估價單、發票、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法第53條之 規定訴請被告給付2114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 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