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372號上 訴 人 上禾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 訴訟代理人 鐘守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55 號民事裁判參照)。查本件係原告陳瑋以陳俊安為被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禾車業有限公司並非原審終局判決之當事人,此有上開案件民事起訴狀、判決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上禾車業有限公司對該判決無上訴權,其上訴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爰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