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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3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上禾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
訴訟代理人
鐘守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55 號民事裁判參照)。查本件係原告陳瑋以陳俊安為被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禾車業有限公司並非原審終局判決之當事人,此有上開案件民事起訴狀、判決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上禾車業有限公司對該判決無上訴權,其上訴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爰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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