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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450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郭光興

原告
巨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木
訴訟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告
甘金蓮
訴訟代理人
張弘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13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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