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46號原 告 紀炎福 被 告 春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環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744 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繳納訴訟費用217,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