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577號
- 原告
-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章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強
- 被告
- 元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靖雅
- 被告
- 李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肆佰零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元邑科技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李炎宗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年6月5日與原告簽立分期償還契約書協議清償貨款開立4期票據備償。惟第2期票據金額新臺幣(下同)125,000元,到期日107年9月30日,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付款,現尚積欠原告422,404元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等情,業據其提出分期清償債務契約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份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2,40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