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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潘孝儀、鍾隆毓

  • 當事人
    神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62號原   告 神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孝儀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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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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