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李崇豪
- 法定代理人楊兆億
- 原告林卉姍
- 被告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法人、葉鍾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753號原 告 林卉姍 被 告 藝宿快捷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億 被 告 葉鍾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永和區、臺北市松山區,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223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 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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