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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7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76號

上訴人
被告
王栩茹 住台北市○○區○○○路00號1樓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葉怡德 住新北市○○區○○街0巷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11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7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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