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7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柏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柏升
被告
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法定代理人
鄭文洋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已違反民法第148 條及第184 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請求被告賠償最低損害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民國105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8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其所受損害為:⑴被告擅自沒收履約保證金30萬元,⑵原告實際建造之建築物經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原始起造費700 萬元,⑶原告陳柏升把機具拿走,被告告原告陳柏升毀損,經鈞院判決原告陳柏升有期徒刑四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原告陳柏升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開一次庭就駁回原告陳柏升之上訴,導致原告陳柏升繳納了12萬元的罰金,⑷當時的被告校長上任後用不正當的方式發文給週邊的六家學校,禁止他們來原告的游泳池上課,導致原告損失每學期150萬元,相當1 年300 萬元,並追加就求請求被告賠償共1,000 萬元,惟原告未繳納追加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當庭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9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應認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