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34號原 告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如 訴訟代理人 張智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韋邵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3,000 元(本件係請求返還租賃物案件,其中系爭租賃物之起訴時交易價額,實務上均依土地法之規定推算,即以月租乘以一百二十倍計算為11,500元×120 =1,380,000 元,再加上尚欠二個 月租金23,000元,共計1,403,000 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