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34號
- 原告
-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淑如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韋邵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3,000 元(本件係請求返還租賃物案件,其中系爭租賃物之起訴時交易價額,實務上均依土地法之規定推算,即以月租乘以一百二十倍計算為11,500元×120 =1,380,000 元,再加上尚欠二個月租金23,000元,共計1,403,000 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