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35號原 告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訴訟代理人 方鈺琪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達昌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