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43號原 告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戡、陳文翰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住址送達開庭通知,均遭無此人為由退回)。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