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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呂安樂

  • 上訴人
  • 被告
    陳雅戡樓之2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43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雅戡  住臺北市○○區市○○道○段000號12 樓之23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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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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