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4,9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84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被告
八信遊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又方(原名張秀蘭)
兼法定代理人
涂哲瑋(原名涂金渙,即張瑜真【原名張美連】兼涂阿添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涂嘉倚(原名涂桂嬰,即張瑜真【原名張美連】兼涂阿添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涂芳銘(即張瑜真【原名張美連】兼涂阿添之繼

       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涂哲瑋、涂嘉倚、涂芳銘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瑜真、涂阿添之遺產所得範圍內與被告八信遊覽汽車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涂哲瑋、涂嘉倚、涂芳銘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瑜真、涂阿添之遺產所得範圍內與被告八信遊覽汽車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涂哲瑋、涂嘉倚、涂芳銘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瑜真、涂阿添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八信遊覽汽車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涂哲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就此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八信遊覽汽車有限公司(下稱八信公司)於民國90年3 月27日邀同被告涂哲瑋、涂嘉倚、涂芳銘之被繼承人張瑜真、涂阿添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原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嗣併入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下稱第一筆借款),並與原告間簽訂借款契約乙紙,雙方約定自90年3 月27日起至93年3 月27日止分期償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遲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八信公司僅於92年12月2 日付款第32期本息後,即未依約於92年12月27日繳付第33期款,迭經催討,均未再付款,本件借款除獲償中擔本金259,719 元、中放本金259,685 元及至92年11月26日之利息,其餘部份迄未受償,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被告八信公司尚積欠原告中擔本金40,281元、中放本金40,315元,合計共80,59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借款契約之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張瑜真、涂阿添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二)被告八信公司復於91年2 月7 日邀同張瑜真、涂阿添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原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嗣併入原告)借款90萬元(下稱第二筆借款),並與原告間簽訂借款契約乙紙,雙方約定自91年2 月8 日起至94年2 月8 日止分期償還,其中五成45萬元(中擔)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88 計付,五成餘款45萬元(中放)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遲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八信公司僅於92年11月7 日付款第21期本息後,即未依約於92年12月8 日繳付第22款,迭經催討,均未再付款,本件借款除獲償中擔本金244,612 元、中放本金237,829 元及至92年11月7 日之利息,其餘部份迄未受償,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被告八信公司尚積欠原告中擔本金205,388 元、中放本金212,171 元,合計共417,559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借款契約之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張瑜真、涂阿添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查涂阿添已於92年12月6 日死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以北院隆家福93年度繼字第106 、149 、394 號之函覆結果,除配偶張瑜真外,餘未歿各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惟涂阿添之繼承人張瑜真復於102 年12月1 日死亡,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以北院忠家107 科繼字第2078號函覆結果,其繼承人並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事件,依法其繼承人即被告涂哲瑋、涂嘉倚、涂芳銘除應繼承被繼承人張瑜真之債務外,並為被繼承人涂阿添之再轉繼承人,故被告涂哲瑋、涂嘉倚、涂芳銘應於繼承涂阿添、張瑜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清償之責,惟迭經催討,被告皆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請求判決:⑴被告涂哲瑋、涂嘉倚、涂芳銘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瑜真、涂阿添之遺產所得範圍內與被告八信公司連帶給付原告80,596元,及自92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9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⑵被告涂哲瑋、涂嘉倚、涂芳銘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瑜真、涂阿添之遺產所得範圍內與被告八信公司連帶給付原告417,559 元,及其中205,388 元自92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8 計算之利息,其中212,171 元自92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9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三、被告八信公司、涂嘉倚、涂芳銘辯稱:當時借款時,渠等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情,且本件的請求權時效是否已經超過時間,當初借貸發生時是否有程序上的瑕疵,用公司名義去借貸,股東不知道,這樣是否可行,此外,渠等也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等語,被告涂哲瑋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金管會核准合併函、借款契約暨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被繼承人涂阿添除戶物及謄本暨繼承系統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北院隆家福93年度繼字第106 、149 、394號函、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北院忠家107 科繼字第2078號函、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暨被告等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查: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亦有明文。本件借款係由被告八信公司前董事即法定代理人涂阿添代表公司所借,此有原告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借款契約為證,是被告抗辯股東不知情云云,並不影響被告八信公司本件借款之效力,又被告涂哲瑋、涂嘉倚、涂芳銘真既為張瑜真、涂阿添之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且未拋棄對張瑜真之繼承權,原告請求其於繼承張瑜真、涂阿添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自屬有據。

五、末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 年或不及1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 條、第126 條、第1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於107 年12月6 日向本院遞狀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清償債務,有本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參,而第一筆、第二筆借款遲延繳款起算日各為92年12月28日及92年12月9 日,是就本金及違約金部分,應至107 年12月27日及107 年12月8 日始時效完成,是於本件起訴時,就⑴第一筆借款本金及自92年12月28日起算之違約金,⑵第二筆借款本金及自92年12月9 日起算之違約金(原告請求自92年11月9 日起算之違約金,與借款契約所約定逾期始起算違約金未合,此部分不應准許),時效均未消滅;又利息部分,除自訴日期往前回溯5 年即自102 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尚未罹於時效外,於102 年12月6 日以前之利息債權,則已罹於5 年之時效,是被告就此部分所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洵屬可採。

六、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涂哲瑋、涂嘉倚、涂芳銘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瑜真、涂阿添之遺產所得範圍內與被告八信公司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79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芷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