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61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運粧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夏普股份有限公司、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7,79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