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73號原 告 黑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喆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被 告 新光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車輛租賃契約書第14條約定:「. . . 因本契約或租賃交車單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車輛租賃契約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