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73號
- 原告
- 黑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喆
- 訴訟代理人
- 楊傳珍律師
- 被告
- 新光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車輛租賃契約書第14條約定:「. . .因本契約或租賃交車單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車輛租賃契約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