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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9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俊雯

原告
全球人類端粒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政
原告
陳宣恩
原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
被告
亞洲第一基因細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平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明確記載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明確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繳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18日送達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並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二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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