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呂安樂
- 上訴人即、凱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93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昌水電科技服務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4,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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