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93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世昌水電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陳益錦 住同上 被 告 陳永奇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8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