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89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勝賢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世昌水電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益錦 住同上
- 被告
- 陳永奇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 設新北市○○區○○○路00號
- 居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 設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5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