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 原告
    吳汶璇
  • 被告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32號原   告 吳汶璇 被   告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3,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表附卷可稽。又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涉訟請求,是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