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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原告
吳汶璇
被告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3,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又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涉訟請求,是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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