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 原告
- 吳汶璇
- 被告
-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3,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又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涉訟請求,是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