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32號原 告 吳汶璇 被 告 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摩力科廣告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3,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表附卷可稽。又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涉訟請求,是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