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52號
- 原告
- 鎧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哲定
- 訴訟代理人
- 李欣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廷律師
- 被告
- 吳阿水私房海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淑惠
上原告與被告吳阿水私房海鮮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