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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俊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52號

原告
鎧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哲定
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被告
吳阿水私房海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惠

上原告與被告吳阿水私房海鮮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黃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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