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黃俊雯

  • 當事人
    鎧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阿水私房海鮮有限公司與被告吳阿水私房海鮮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52號原   告 鎧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哲定 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陳柏廷律師 被   告 吳阿水私房海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惠 上原告與被告吳阿水私房海鮮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穎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