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367號原 告 銘鎮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郭瑞菊 訴訟代理人 莊富強 被 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367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孫宏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車號:0000-00於自民國106年5月10日起至今停車該 本公司營業停車場,未繳納任何費用,且本公司二次通知轄區警察局處理備案查詢告知,基於土地所屬於私人產權所屬民事行為,基於個資法之行為,久久無法處理。 (二) 本停車場臨時停車以臨時停車計算每小時新臺幣(下同)20元,該逢假日每小時30元,自106年5月10日起至107年1月20日(平日)20元×24小時×160天=76800元、(假日) 30元×24小時×60天=43200元,合計共日得於求償120000 元整。 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原告12萬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停車場營業登記證、車號0000-00車輛停車照片2張等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20000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