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黃俊雯
- 法定代理人陳柏丞、蔡月鳳
- 原告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99號原 告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丞 被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602 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2,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 段 00 巷 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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