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99號
- 原告
-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丞
- 被告
-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月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602 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2,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