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99號原 告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丞 被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 段 00 巷 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 記 官 林穎慧